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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電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6日發佈消息稱,《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已於2013年12月20日經人社部第21次部務會審議通過,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用工單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超過10%的,應當制定調整用工方案,於規定施行之日起2年內降至規定比例。在降至符合規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勞動者。
  規定明確,用工單位應向被派遣勞動者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視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勞務派遣單位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規定還明確,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後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解讀
  規定將遏制“假外包,真派遣”
  記者26日就有關問題採訪了人社部勞動關係司相關負責人。
  問:《暫行規定》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答:勞務派遣單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企業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以及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基金會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使用被派遣勞動者,適用《暫行規定》。機關事業單位編製外用工問題沒有被納入勞務派遣用工的適用範圍。
  問:被派遣勞動者發生工傷、職業病後,應如何處理?答:《暫行規定》明確,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
  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問:實踐中,已經有部分用工單位將原勞務派遣協議改為業務外包協議或承攬合同,以規避法律責任,對此應如何處理?
  答:《暫行規定》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以承攬、外包等名義,按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勞動者的,按照本規定處理。這一規定將有效遏制用人單位“假外包,真派遣”的現象。據新華社
  (原標題:使用派遣工不得超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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